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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願簽約;賣方則辯稱,生意雙方約定會面,當天高女卻未泛起,因此未簽約。屋主委託衡宇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謝絕以本委託前提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付出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允,違背消保法,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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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昔這類官司,法院按照契約條目都邑判決房仲勝訴,但比來司法實務上有了分歧以往的新看法。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動。
高院認為,房仲飾演「居間者」腳色,必需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要求酬勞;但房仲在委託發賣契約的「霸王條目」卻劃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背「霸王條目」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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