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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願簽約;賣方則辯稱,生意雙方約定會面,當天高女卻未泛起,因此未簽約。屋主委託衡宇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謝絕以本委託前提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付出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允,違背消保法,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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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昔這類官司,法院按照契約條目都邑判決房仲勝訴,但比來司法實務上有了分歧以往的新看法。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動。

高院認為,房仲飾演「居間者」腳色,必需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要求酬勞;但房仲在委託發賣契約的「霸王條目」卻劃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背「霸王條目」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

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發賣,目標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益前提再決議是不是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契合賣方好處,即以委託前提強令賣方選擇接管或給付辦事費,對賣方不平正,也不能殺青委託契約目的。

本案原由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衡宇及泊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置,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支付一百五十萬元調停金後,兩邊約定碰面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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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公司引用委託發賣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發賣的底價,並經賣方蓋印確認,兩邊的不動產生意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付出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的辦事費給房仲。

法院指出,這類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目」違背誠信原則,褫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意權,對消費者顯失公正,違反消保律例定,應屬無效。

高院指出,委託發賣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要求酬勞,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前提購屋,賣方不得謝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褫奪賣方優於委託前提或選擇生意業務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允,違背民法居間契約的劃定,也違背消保法,應屬無效。


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霸王條款-判無效-房仲業震撼彈-193800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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